富味鄉: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109/08/20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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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富味鄉-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法院名稱: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20號)
2.事實發生日: 109/08/1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
(3)再審案件中之四件,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及109年裁字第778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其中三件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駁回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及109年裁字第651號),本公司皆已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其中一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已於近期收到裁定正本,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4)再審案件中之另一件,本公司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訴駁回。
4.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下。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
(2)針對三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及108年判字第288號),臺北關以108年12月6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810304472、10810400249及10810400342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128,416,182元。本公司已函請臺北關依各定期存款到期日依序解除質押繳付之。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28,416,182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3)針對另二件上訴駁回確定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臺北關以109年6月22日北普法審催字第10910400139號函通知本公司應於文到之翌日起算30日內繳納罰鍰及稅款,金額共計63,730,177元,本公司已函復臺北關,請求依定存單最近之到期日分別解除質押抵付,惟臺北關未准予辦理。
截至目前為止,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63,730,177元匯至其指定帳戶。
(4)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於收到裁判正本後,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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