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111/04/06 09: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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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富味鄉-公告最高行政法院宣判內容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受處分人):本公司
被告(處分機關):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最高行政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聲再字第447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003號)、111年聲再字第23號(前審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2071號)
4.事實發生日:111/04/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自主查核發現外銷芝麻油品申請沖退進口關稅有計算錯誤之情事,於調查前主動向財政部關務署陳報,並表明願繳回溢沖退之稅款;惟處分機關除分批追徵所溢沖退稅款新台幣61,302,143元之外,並處罰鍰共計新台幣130,844,216元(本公司已於104年2月至同年12月間陸續發布重訊公告說明本事件)。
(2)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共五件,第一審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嗣後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本公司皆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皆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案號:107年判字第374號、108年判字第270號、108年判字第288號、109年判字第9號及109年判字第220號)。茲分述前開五件訟案之後續案件進度如下:
甲、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374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判字第272號、108年裁字第1414號、109年裁字第1261號、110年聲再字第310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7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314號、109年裁字第650號、109年裁字第2003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丙、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288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8年裁字第1315號、109年裁字第651號、109年裁字第2071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業於今日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主文通知,再審之聲請駁回。
丁、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9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778號、109年裁字第2206號、110年聲再字第13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判字第220號案件:本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皆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再審之訴或再審之聲請駁回(案號:109年裁字第1316號、109年聲再字第879號、110年聲再字第106號),本公司復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再審。
6.處理過程:
(1)本公司已於民國102年至105年財務報表中將溢沖退稅款新台幣 61,302,143元認列為銷貨成本。
(2)本公司董事會於106年4月11日決議,於105年度財務報表中認列可能罰鍰損失金額計新台幣130,844,216元,帳列「其他利益及損失」項下及「負債準備-非流動」項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對公司財務影響如下:處分機關追徵所溢沖退稅款及罰鍰共計新台幣192,146,359元,本公司已提供定期存款新台幣192,146,359元質押給處分機關,臺北關已函請台灣銀行協助將定存單共新台幣192,146,359元匯至其指定帳戶並完成抵繳作業。
(2)對本公司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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