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孟亞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15/02/13 15:43:1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7776)奧孟亞-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2/13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6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需於各既得日當日(每年3月31日,如遇假日則
提前至前一營業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
禁止、保密協議或與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並符合以下指標:
a.發行第一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成,可既得獲配股數33%。
b.發行第二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成,可既得獲配股數33%。
c.發行第三年度公司以及員工績效考核均達成,可既得獲配股數34%。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未符合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
並辦理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其他各項情事處理
方式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
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擬提請董事會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獎勵計畫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在職且達到一定績效表現之
本公司及其國內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
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認定之。資格如下:
a.對本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之新聘員工。
b.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核心技術與策略發展有重要貢獻之主管與關鍵人才。
(2)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
效、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等,擬定之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
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
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因應業務快速發展需求,秉持招才、育才、留才之理念,並激勵員工對公司向心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115年2月4日之收盤價新台幣(以下同)40.10元估算,預估可能費用化
之總金額合計約24,060仟元,依既得條件預估於115年至117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
分別約為新台幣7,940仟元、7,940仟元及8,18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暫估對公司115年至117年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分別約為-0.16元、-0.16元及-0.1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
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設定擔保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
(3)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等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4)股東配(認)股、配息權:與本公司普通股相同。員工得領本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
及股票股利,且所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視為已達既得條件,毋需交付信託
保管。
(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達成前,員工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6)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
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
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
法規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2)本次發行時,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後,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若於送件
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
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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