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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捷幹細胞 代重要子公司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受民事訴訟案件聲明上訴狀(對應115年6月29日公告)
(115/07/23 18:04:08)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4724)宣捷幹細胞-代重要子公司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收受民事訴訟案件聲明上訴狀(對應115年6月29日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學禾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禾公司) 被上訴人:育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育禾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遷讓房屋等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5/07/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5年6月29日公告 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判決主文,育禾公司並於115年7月2日收受上開案號之判決書。 因上訴人學禾公司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育禾公司於115年7月23日收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來函檢送學禾公司所提 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自如原審 附表1所示(即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186號1樓、182號1、2樓、188號2樓、 180號2樓、188號3、4樓、182號3樓、180號3、4樓之建物遷出,並將上開建物騰空 返還予上訴人。三、被上訴人應自竹北市自強段3309及3310建號 (即新竹縣竹北市莊敬南路182及186號1樓)前方之空地(如原審附圖1劃計部分), 及同段3331建號地下一層之 第89號車位(如原審附圖2(89)所示部分)、 第90號車位(如原審附圖2(90)所示部分)、 第91號車位(如原審附圖2(91)所示部分)、 第92號車位(如原審附圖2(92)所示部分)、 第93號車位(如原審附圖2(93)所示部分)、 第94號車位(依序如附圖2(94)所示部分)遷出 ,並將上開空地及車位騰空返還予上訴人。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99萬9,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起訴日 起至遷讓返還第二項建物之日,按月給付上訴人425萬4,861元。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六、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育禾公司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育禾公司已委託法律事務所處理後續訴訟相關事務。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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