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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鴻海-本公司115年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競業禁止案
1.股東會決議日:115/05/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張慶瑞董事 劉憶如董事 許慈美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贊成權數7,153,867,562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5,364,299,517權) 佔出席總權數82.43%; 反對權數25,098,203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25,098,203權) 佔出席總權數0.28%; 無效權數148,326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0權) 佔出席總權數0.00%; 棄權/未投票權數1,499,504,481權(其中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數1,492,430,952權) 佔出席總權數17.27%, 贊成權數超過法定數額,本案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