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多項證券新制上路,證交所提醒上市公司注意法規及制度變動
(114/12/17 08:17:29)

115年多項證券新制上路,證交所提醒上市公司注意法規及制度變動

一、上市公司自申報 115 年第 1 季財務報告起,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依據金管會 114 年 12 月 2 日新聞稿,為落實減碳及永續,規畫上市公司自申報 115年第 1 季財務報告起,將現行以紙本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之方式,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無須再檢送紙本財報,並已於 114 年 12 月 10 日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證交所將待前開法規公告後,配合修改相關法規及作業系統。

二、115 年起強化上市公司員工薪酬揭露,應辦理基層員工及性別薪資資訊公告作業配合金管會函囑引導上市公司提升員工薪酬措施,國內上市公司、創新板國內上市公司,自 115 年起,須辦理證交法 14 條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申報作業,期透過資訊揭露保障基層員工薪酬。另配合金管會規劃時程推動揭露性別薪資資訊,實收資本額 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自 115 年起,須於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資訊申報揭露性別薪資中位數及平均數,期能透過資訊透明化帶動縮減性別薪資差距。

三、公開資訊觀測站「獨立董事聲明書及資格條件檢查表申報系統」預計 114 年底前上線為推動上市公司申報作業電子化並提升申報效率,證交所將於 114 年 12 月底前上線「獨立董事聲明書及資格條件檢查表申報系統」,將獨立董事聲明書、資格條件檢查表等文件改採公開資訊觀測站 SII 系統線上申報,將另行公告上線日期。

四、自 115 年起上市公司申報股東會年報免附紙本,並須上傳具搜尋功能之電子檔配合無紙化作業及強化資訊透明度,上市公司自 115 年起申報股東會年報時,無須檢送紙本予證交所,惟應上傳具可搜尋功能(Ctrl+F)之電子檔,以利投資人有效查詢及使用。

五、115 年起全體上市公司分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並應將導入計畫執行情形列入永續資訊之管理金管會 114 年 11 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上市公司自115 會計年度起,依資本額分階段適用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倘公司選擇自 114 會計年度提前適用,應依第 23 條規定,於股東會年報或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中揭露,並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步申報。為協助企業順利接軌國際準則,證交所已陸續發布資本額 50 億元以上公司適用之導入計畫參考範例,並依季度持續控管企業導入情形。有關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上市公司所適用之導入計畫,預計於 115 年發布,公司應於同年第四季起開始執行。另提醒企業將永續資訊之管理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列為年度稽核項目,並為落實 IFRS永續揭露準則導入計畫之執行,亦請將該項目列入永續資訊管理之稽核項目。

六、全體上市公司應分階段於年報及永續報告書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減量相關資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50 億元以上者,115 年應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溫室氣體盤查數據,及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50 億元者,115 年應揭露個體公司溫室氣體盤查數據。

七、公司治理評鑑自 115 年轉型並更名為 ESG 評鑑依循金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 年)」,為建構市場永續價值文化,進一步鑑別上市櫃公司於 ESG 各面向之永續發展表現,並提供投資人進行 ESG 投資決策之參考,近年來持續衡酌國內外政策發展與永續趨勢,逐步擴展「公司治理評鑑」環境面與社會面相關議題,及精進既有指標,並將原四大構面調整為「環境面(E)」、「社會面(S)」及「治理面(G)」三大構面,於 115 年轉型暨更名為「ESG 評鑑」。

八、綠色證券認證制度正式實行為呼應資本市場加速邁向永續發展,依金管會「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推出「綠色證券認證制度」,以世界交易所聯合會(WFE)綠色股權原則為基礎,搭配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透過綠色收入分類與公開資訊審查,建立標準化之認證框架。115 年綠色證券認證制度將正式實行,鼓勵企業綠色轉型,並持續引導資金流向具永續價值之企業。

九、力拚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創新板「4 大鬆綁」:開放當沖、打通轉板機制國際主要交易所正積極爭取前瞻新經濟產業掛牌,台灣資本市場絕不能缺席。證交所表示,創新板以「市值」為核心,打破傳統以獲利為單一門檻的限制,申請 IPO 條件極具國際競爭力,是目前最能滿足國內外創新企業需求的資本市場板塊。為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除已開放創新板股票得為當沖標的、鬆綁投信基金投資創新板股票額度外,證交所刻正修正創新板及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相關規章,將於近期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1. 精進創新板本國公司上市制度:符合上市一般板獲利條件之本國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股票集保期間自二年縮短為一年,並免除三年之承銷商保薦,上市後申報會計師內控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亦由三個會計年度縮短為一個會計年度。
2. 優化創新板及一般板外國公司上市制度:針對主要營運地或股東結構(持股逾30%或具控制力者)均未涉及陸港澳地區之外國企業,調整臺籍董事席次過半規範,僅須設置臺籍獨立董事至少二席。另承銷商保薦期間及上市後申報會計師專審報告均由三年縮短為一年。
3. 創新板、上市一般板、上櫃得互相轉板:上市一般板公司、創新板公司、上櫃公司自掛牌日起屆滿一年後,符合各板塊申請條件者,均得互相轉板。
證交所強調,配合上述法規鬆綁,將同步祭出多項配套措施,包括精進對外國公司股權及主要營運地之審查機制、強化資訊揭露,並要求提高外國公司法說會召開頻率,在推動市場開放的同時,嚴格把關投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