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3131)弘塑-公告弘塑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弘塑二,代碼:31312)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09月21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弘塑二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08月20日至115年09月18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依據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弘塑二,債券代號:31312)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30%(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本轉換公司債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5個營業日(含第5個營業日)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 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一、債券收回價款:每張按債券面額100,000元,以現金贖回債券。 二、債券收回基準日:115年9月18日。 三、債券收回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債券收回期間自115年8月20日起至115年9月18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收回之債券人,自債券收回通知始日之前一營業日至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即115年8月19日起至115年9月17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四、債券收回程序暨應備文件: 以帳簿劃撥贖回之債權人,請向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贖回手續,由交易證券商向集保 結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 贖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1.填具『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 書』(註明『贖回』)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五、債券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9月21日。 六、債券收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費:因本次收回無利息補償,故不適用。 七、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115年9月29日)以匯款方式給付至債權人留存於交易證券商之款項劃撥帳號,匯費自贖回價金中直接扣除。如因帳號遭金融機構退匯者改採郵寄支票至股東通訊處,郵費自贖回價金中直接扣除。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電話:(02)2702-3999) 一、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 115 年 9月 22日前至往來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二、若 台端已將持有之「弘塑二」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