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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奇鈦科-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及(或)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對象辦理之,目前擬洽定之對象以能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資金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考量,其相關資格證明授權董事會審查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於800萬股之普通股額度內辦理,每股面額10元。 5.得私募額度: 於800萬股之普通股額度內辦理。辦理可轉換公司債時,得轉換之普通股數應於800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擇一或搭配方式分1~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 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價格之依據。 參考價格係依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2)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發行價格以不低於轉換公司債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理論價格將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價模型定之。轉換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價格之依據。 用以計算暫訂及實際轉換價格之參考價格,應以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以不低於股東常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訂定之。 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與特定人接洽情形決定之。 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之價格係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定之,同時考量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普通股市價、市場慣例及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尚不致有重大損害股東權益之情形,其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本公司未來長期發展及營運資金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並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參與應募,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透過私募方式辦理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及其嗣後所轉換之普通股暨所配發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補辦公開發行暨換發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轉換辦法、轉換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發行時間、計畫項目、募集金額、應募人之選擇、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