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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富華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庫藏股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648,257,333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13~115/07/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16.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初次申報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六:本公司115年第一次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敬請 討論決議。 說明: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管會 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說明 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80,000,000元(未超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 所訂之規定限額3,648,257,333元)。 (4).預計買回之期間及數量:自115年5月13日至115年7月12日止;預計買回5,0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預計買回每股價格為新台幣12元至16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八。 3.委請第一金證券承銷商對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九。 4.本次預定買回本公司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114年第4季合併財務報告流動資產之0.59%,並出具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本案通 過後,將依法提請董事會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十。 5.本案擬通過後將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如遇法令更新或應主管機關要求而需修正時及其他相關事 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6.本案業經115/5/12日第三屆第10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依法提請董事會討論決議。 決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原案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目的)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 第1 項 第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 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 意之本公司及其國內外從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 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從屬公司」之定義依金管會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規定辦理。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員工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對公司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茲敘述如下: 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名單,並需兼顧本次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買回 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 數標準,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 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 議;認股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 董事會決議。 二、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內主動申 請離職,或經公司通知資遣或解僱者,即喪失認購資格。員工於 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 可於下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 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辧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 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 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 減少)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買回之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一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 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經第八屆第17次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1次修訂於民國112年3月14日經第十二屆第12次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2次修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經第十三屆第12次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15年05月12日第十三屆第十二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即115年05月13日至115年07月12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 資產之0.5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 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意見書,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 區間價格新台幣12元至16元間,係落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 整版」,所認為合宜之買回區間範圍內。 富華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 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尚不致發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