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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7)建新國際-公告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神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重上字第197號 4.事實發生日:115/07/1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接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24萬4474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1738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5124萬4474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依法提起上訴,目前對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擬與律師研議後決定。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