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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6)聯發國際-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0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1/02~115/02/26 5.實際買回期間:115/01/05~115/02/26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 期間: 113.10.4至113.11.21 2. 買回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 本次買回尚未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數:6,000股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考量買回期間股價穩定,採取低接不追高的原則分批買回,故未能在買回期間執行完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第六案:庫藏股買回之目的變更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114年12月30日董事會通過第二次庫藏股買回案買回本公司之股票,買回股份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 及股東權益。 2.於預計的買回期間共買回34.7萬股,平均股價為79元。 3.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向心力,擬將本次買回之本公司股票買回目的變更為轉讓予員工。 4.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十。 5.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依法提請董事會決議。 敬請決議 決 議:經主席徵詢所有出席董事意見,出席董事全體同意無異議照案通過。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3年9月24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 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之本公司,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本辦法所稱之 員工,係指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委外勞工 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轉讓之程序﹚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及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 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認購股數,並呈報董事會核定之。惟認股人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轉讓之 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 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 事會於當次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 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 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x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 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 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審計委員會審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本次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12月30日第七屆第四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03,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五,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 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聯發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鄭凱隆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聯發國際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500千股,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每股 60元∼120元(當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預計買回股份最大動支金 額為60,000千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 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