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10月3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期貨)及其受雇人林員、曾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第2款、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55條第21款及第23款、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期貨業務員林員及業務主管曾員有利用非公司受雇人進行業務招攬情事;另元富期貨內部控制制度未符合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致曾員未經授權即指示元富期貨資訊部對特定客戶配發特定電子式專屬線路與IP網段情事,林員、曾員及元富期貨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富期貨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停止林員1個月、曾員2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