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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新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15/05/11 15:24:19)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696)仁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 115/05/11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認購價格為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普通股7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7,000,000元。 (2)本公司董事會於115年5月11日決議修訂公司章程,將每股面額自新台幣 10元變更為新台幣1元,並提報115年股東常會決議。當本公司章程修訂 案決議通過後,依本辦法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調整為普通股 7,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元,共計新台幣7,000,000元。 (3)未來若遇本公司股票面額調整,將依照相關法令進行相關調整並授權董事會 通過後執行。 (4)本案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仍在職且本公司達成「營運目標績效」時, 得分次取得股份。「營運目標績效」係指本公司達成下列條件: (1)LBS-007急性白血病專案完成首次臨床一期試驗(monotherapy或 combination therapy)收案,可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LBS-007急性白血病專案完成首次臨床二期試驗(monotherapy或 combination therapy)收案,可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LBS-007急性白血病專案完成首次臨床三期試驗(monotherapy或 combination therapy)收案,可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4)本公司股票掛牌上市(櫃),可既得25%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未能符合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法 就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惟其 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 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 (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 號函釋規定之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獲配之員工及股數,將參酌依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 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或經理人 身份者,則應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單一員工得 獲配之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辨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留任及吸引公司所需專 業人才,激勵員工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共同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為82,920,000股,若以115年3月18日至 115年4月30日(5/3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每股新台幣 406.61元估算,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費用為284,627仟元,依既得期 間估算,每年分攤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15年122,830仟元、116年103,347 仟元、117年38,120仟元及118年20,330仟元,惟實際費用化金額以給與 日之公允價值計算之。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佔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0.84%,預估每年費用對 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115年1.48元、116年1.25元、117年0.46元 及118年0.2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金額對未來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有限,尚不致對股東權 益造成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員工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 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 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 股東會討論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 管機關審核要求而有修訂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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