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接獲新北地院民事裁定命力歐新能源補繳裁判費約767萬並檢附其所提民事起訴狀
(114/07/11 09:28:0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起訴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
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2號
4.事實發生日:114/07/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4年07月10日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命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並檢附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14年04月1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
民事起訴狀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被告應履行雙方於民國(下同)111年06月07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7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二)被告應履行雙方於111年06月21日簽署之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二份租約」),並點交坐落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崙段191、192、195、196、197、203、204、205 地號之土地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
(1)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元後,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2)又以,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乃本公司前董事長黃立中未經法定核決程序,且查無用印申請紀錄之情況下,違反公司法及本公司取處辦法等相關規定,私自與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本公司認應屬無效。
(3)就此,本公司前於111年09月19日委請律師發函向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又於112年04月11日委請律師發函通知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再於114年04月22日發函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無效(縱非無效,亦依法及依約而解除或終止),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主張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除有無效之情,且亦經本公司解除契約或予以終止而失效力,故對於本公司並不發生效力。
(4)至於,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違法拆除2份土地租賃契約書所涉土地上之建物(即中壢廠房),本公司已向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宥誠及其他相關人提起刑事毀損罪之自訴,並請求損害賠償,刻分別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商業法院審理在案。另,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記載:「未履行上開二租賃契約將所約定之土地點交予原告」等語,已可確認中壢廠房遭到拆除前,確實未進行點交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待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666,788 元後,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相關個股:  1435中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