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茂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15/03/10 16:44:3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1587)吉茂-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函釋
所定之特定人資格,且以強化公司營運所需技術、業務或關鍵零組件之策略性投資人
為限。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8,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8,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
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預計可強化本公司之財務結構、提高及預留資金靈活運用之空間,預計可降低公司之
財務經營風險,並藉由應募策略性投資人之策略投資,增加本公司之競爭優勢,藉以
因應產業變化及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對公司股東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實際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增資之可行性、
籌資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故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參與應募,
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透過私募方式辦理發行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除於交付日後三年內,其轉讓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擬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股數、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及
其他未盡事宜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規定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及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全權辦理並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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