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91)翔名-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1/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5/0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113年5月7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本案業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113年6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58301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2)辦法修訂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1月16日)起,至到 期日(116年8月15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 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辮法規定將持有之本轉 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 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發 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及「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訂本公司「國內第四次無 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 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訂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滿三個月之翌日(113年11月16日)起,至到 期日(116年8月15日)止,除(一)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 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二)本公司無 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 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三)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 交易日前一日止、(四)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辮法規定將 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 三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發 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認購)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後,將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及「債券訊息市場公告」,並指定30日以上期間,債權 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