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紡 代重要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115/03/10 17: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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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新紡-代重要子公司新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5/03/10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新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029,12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之資金貸與:否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00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需求。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065,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26,930
5.計息方式:
利率不得低於本公司或母公司平均之短期借款利率機動計算並以按月計息繳納。
6.還款之:
(1)條件:
無。
(2)日期:
自撥貸之日起一年內還款。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1,00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78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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