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展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7月8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大展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展投顧)暨其業務人員朱??。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102條及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5條之1第1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3條第4項暨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展投顧所屬人員朱??自113年5月9日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時起,有以本人帳戶買賣與所管理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相同之個股,以及於112年3月13日至113年5月8日擔任研究部業務人員與全權委託投資部門買賣執行人員期間,有於30日內以本人帳戶買賣相同股票,及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執行與完成某種股票買賣前後7個營業日內,以本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向公司申報交易,及大展投顧未依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與交易流程相關作業等缺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 (一)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予以糾正,及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二)人員部分:經審酌違失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大展投顧停止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朱??3個月執行業務。(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