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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5年1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晟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樺晟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3年度、114年第1季及114年第2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樺晟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