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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6)光隆-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乙種可轉換特別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29 2.增資資金來源:增資發行乙種可轉換特別股(下稱乙種特別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發行總金額暫定6億元,發行股數暫定10,000仟股。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 7.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8.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範圍為50~60元,暫定為60元;每股實際發行價格 授權董事長於發行前參酌市場狀況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 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之規定,於上述發行價格範圍區間內訂定 之。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1,000仟股。 10.公開銷售股數: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10%,計1,000仟股。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增資發行股數總額之80%,計8,000仟股由原股東按認股除權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 之持股比例認購。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原股東得於認購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拼湊、拼湊後仍不足1股及原股東、員工放棄認購 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1)到期日:本次乙種特別股無到期日。 (2)股息:乙種特別股股利率(年利率)以定價基準日之五年期新台幣IRS利率+固定 加碼利率,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實際固定加碼利率授權董事長於【2.0%~4.5%】 之範圍內核定,暫定年利率約 4.5%~5.0%。又五年期新台幣IRS 利率將於發行日 起滿五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五年重設。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 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五年期新台幣IRS為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 北金融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路孚特(Refinitiv)「TAIFXIRS」與「COSMOS3」五年 期新台幣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 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3)股息發放: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 虧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章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本公司對於特別股之股息 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本 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本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 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本特別股股息 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 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所分配股息將認列於 股利憑單。 (4)超額股利分配:乙種特別股除依前述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 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5)乙種特別股收回:本公司乙種特別股無到期日,乙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要求本公 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 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分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前開各種發行 條件之權利義務。若當年度本公司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 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 (6)剩餘財產分配:本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 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 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 (7)表決權及選舉權:乙種特別股股東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 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8)轉換權:乙種特別股自發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轉換為普通股,屆滿一年之次 日起,本特別股之股東得於轉換期間內申請部分或全部將其持有之特別股依壹股 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1:1),轉換之最小單位為壹股。 本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本特別股轉換年度股息之 發放,則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惟於各年度分派股息 除權(息)基準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發放,但 得參與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 (9)本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認 股權。 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乙種特別股計畫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條件、暫訂 價格、資金運用計畫項目、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暨其他本案發行相 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客觀環境須修正時, 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