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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十銓-公告十銓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十銓四,代碼:49674)發行公司行使債券贖回權暨訂於115年07月20日終止櫃檯買賣等相關事宜。
內容:依十銓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發行公司於115年06月18日至115年07月17日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十銓四)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後翌日起(民國115年4月16日)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民國117年12月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贖回價格訂為本轉換公司債之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公司執行收回請求,應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十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15年6月18日至115年7月17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15年7月17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15年7月20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15年6月18日 (七)、債券收回手續: 1.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券商取得),並填妥匯款帳號、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印鑑卡;(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2.依本公司轉換辦法:若債券持有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後十個營業日 (115年7月31日) 內按債券面額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3. 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06月18日)起至屆滿日(115年07月17日)之前一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贖回手續。 4. 如債券持有人不欲公司行使贖回權,擬請求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最遲應於115年7月21日前至往來證券商辦理轉換手續。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97號地下二樓 電話:02-2702-3999 警語:請投資人注意,具有請求轉換資格者,如未於115年7月21日前以書面請求轉換,本公司將按面額計算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