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1億股
(109/02/27 0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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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晶電-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2/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及主管機關相關函釋所定之應募人資格,且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重大變動之前提下,由符合上述資格且以能拓展本公司業務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與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發行股數合計以不超過1億股為限,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環境及公司資金狀況,於適當時機擇一或以搭配方式辦理。
如以上限1億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若該額度全部順利發行,所發行股數約佔增資後股本之8.41%。
5.得私募額度:未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高者之八成為依據:
(1)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故其價格訂定因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與本公司產品相關應用客戶進行專利、技術合作或策略合作,同時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或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報補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