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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5)圓裕-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2/24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3/08/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3年8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4年2月2日)起,至到期 日(116年11月1日)止,除本公司(一)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三)辦理股 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其他普 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 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本 公司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規定之期限 ,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 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報櫃買中心。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營業日。本 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2 條第3項準用之規定,修正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 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114年2月2日)起,至到期 日(116年11月1日)止,除本公司(一)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三)辦 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四) 其他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交易券商轉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 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 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將停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 告並函報櫃買中心。 前項第(四)款有關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 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第一項第(三)款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 個營業日。本公 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後,將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公告30日,債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向本公司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