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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康舒-代重要子公司康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員工認股權計畫(一)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7/08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 董事會得依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授與認股權憑證。自本計畫生效日起 滿三年後,或於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完成日期(以較早者為準),不得再 依本計畫授與任何認股權憑證。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對公司具重大影響力、關鍵領導角色並對首次公 開發行執行及長期價值創造有實質影響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間接)投 資持股超過50%子公司之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636,331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4,636,331股 7.認股價格:由董事會於授與時依合理評價方法決定,且不得低於該評價 方法所認定之本公司普通股公允市值。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自授與日起八年,不得轉讓,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a)已既得之認股權,認股權人應於離職生效日起九十個 日曆日內行使;逾期未行使者,視為無條件放棄。(b)尚未既得之認 股權,自離職生效日起即失其效力。 (2)退休或因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a)已既得之認股權,認股權人 應於退休或無法繼續任職生效日起九十個日曆日內行使;逾期未行 使者,視為無條件放棄。(b)尚未既得之認股權,自退休或無法繼續 任職生效日起即失其效力。 (3)死亡:(a)已既得之認股權,得由其合法繼承人於認股權人死亡日起 一百八十個日曆日內行使;逾期未行使者,視為無條件放棄。(b)尚 未既得之認股權,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即失其效力。 (4)留職停薪:經公司核准之留職停薪(包括依政府法令規定、重大疾病 或重大家庭變故等情形),其認股權之處理方式,準用前述自願離職 之規定,並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適用。 (5)資遣或開除:無論認股權是否既得,自資遣或開除生效日起,其認 股權即視為無條件放棄並失其效力。 (6)調職:(a)認股權人主動申請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者,其認股 權之處理方式準用自願離職之規定。(b)如係因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 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並經董事長核准者,其認股權利不 受影響。 11.其他認股條件: 董事會得依個別授與情形,指定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作為認股權之既得 條件、可行使條件、提前行使條件、行使後股份限制條件及其他處理基 準,並將該等條件載入相關授與通知書或認股權契約。 a.IPO條件:本公司股票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受國際認可資本市場 完成首次公開發行並成功掛牌交易。 b.市值條件:認股權之既得比例應依本公司之「IPO調整後市值」決定。 「IPO調整後市值」係指本公司股票於IPO完成後前十五個交易日之平 均收盤市值(即收盤價乘以本公司普通股總股數),扣除因IPO發行新 股所取得之募集資金。 c.EBITDA條件:自2026年1月1日起,任何連續四個會計季度經外部會計 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其累計EBITDA應達美金六千萬元以上。就 本條件之計算而言,EBITDA 應排除:(a)以股份為基礎之員工酬勞費 用所產生之非現金性費用;及(b)經董事會核准之上市、籌資交易或 組織重組相關一次性費用,但應包含所有其他營運成本及費用。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若本公司因股票分割、股票合併、無償配股、資本公積轉增資或其他未 涉及對價之資本結構變動,致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量發生變動時,董事 會得依比例調整:(1)本計畫項下可發行之認股權所對應股份總數; (2)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所對應之股份數;(3)認股價格。以維持認股權之 整體經濟價值為原則。前述調整不得增加認股權人之整體經濟利益,並 應由董事會依其裁量決定。因現金增資或其他以對價發行新股所致之股 份稀釋,不在本條調整範圍內。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認股權之行使,應由認股權人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 本公司)提出。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申請後,應通知認股 權人於指定期限內將認股價款繳入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認股價款繳 納完成後,該次認股權行使即屬確定,不得撤銷;逾期未繳納者,視 為撤回其認股申請。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但如本 公司於公開發行或上市(櫃)前,認股權人依本計畫取得之股份,應受 本公司章程、本計畫及相關法令之限制。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本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嗣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而須 修訂者,得經董事會決議後修訂之。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章 程、相關法令及董事會決議辦理。本計畫之解釋權屬於董事會。如本 公司為配合IPO地點變更至臺灣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而進行股份轉換、 合併、分割、設立控股公司或其他組織重組行為,董事會得決議由重 組後之IPO主體公司或新設之控股公司承受、替換或轉換本計畫項下 之認股權。本計畫與本公司其他員工認股權計畫各自獨立,除本計畫 另有規定外,不應與其他計畫合併計算或視為同一計畫。本計畫以中 文及英文作成,如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以英文版本為準。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