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飲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13/05/03 08:48:09)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5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蘇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大飲公司公告申報112年度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大飲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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