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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上亞科技-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115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預定應募人如下: A.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應募人 與公司之關係 ------------ ----------------- 富鼎順投資有限公司 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該公司董事長與富鼎順董事長為一等親 ------------ ----------------- B.應募人如為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應募人 前十名股東名稱(持股比例) 與本公司之關係 ---------------------------------------------------------------------------
富鼎順投資有限公司 許榮唐(100%) 與本公司法人董事 之董事長為同一人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台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7.30%) 該公司董事長與 本公司法人董事 之董事長為同一人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鑫勝發建設開發有限公司(6.91%)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棋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5.87%) 該公司董事長與本 公司法人董事之 董事長為一等親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李富明(5.11%)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闕晨妍(4.08%)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王信鈞(3.14%)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 台灣銘板員工持股信託 財產專戶(2.62%)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胡嘉麟(2.34%)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富合源開發有限公司(1.78%) 無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許嘉濬(1.64%) 與本公司法人董事 之董事長為一等親 4.私募股數或張數:3,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20,000,000股為上限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並於本次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一次或分次辦理,惟分次辦理以不超過3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格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后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以8月10日為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之參考價格分別為24.10元、24.00元、23.91元,擇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均價為23.91元為基準; 另以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為24.84元為基準,取二基準價格較高者訂定參考價格為24.84元。 本次私募價格擬定為19.88元,為參考價格之80.03%,未低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最低成數八成。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充實運營資金、轉投資、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之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充實運營資金、轉投資及其他因應公司長期運營發展資金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將可更為確保公司與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本計劃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5/08/10 11.參考價格:24.84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19.88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 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繳款期間為115年08月11日至115年08月24日,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基準日為115年8月24日,實際作業時程因故有所變動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本案擬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磋商,簽署及交付一切有關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所需 作業及其他未盡事宜;如因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或其他情事而有變動之必要時,亦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