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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4)仁寶-公告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並轉讓員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3,598,593,69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13~115/07/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1.56~44.43,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3年5月14日本公司申報預計買回100,000,000股庫藏股以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本公司基於維 護股東權益及兼顧市場機制,並考量後續資金運用之效率,故未予執行完畢。實際買回數量為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摘錄) 案由: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請 公決案。 說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規定,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2、本次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擬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73,598,594仟元(此為依照相關法規計算之法定可買回金額上 限)。 (4)預定買回之期間:115年5月13日至115年7月10日 (5)預定買回之數量:預計買回100,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27%。 (6)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21.56元至44.43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 時,亦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3、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擬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4、檢附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5、本案在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及/或其指定之人辦理相關執行庫藏股買回 等事宜。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115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1款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受讓人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正式編制全職之本公司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 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子公司之員工為限,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一項所稱『國內外子公司』係指列入合併財務報表之子公司。 第五條 認購股數 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與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訂定員工認購股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 轉讓對象如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若轉讓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報董事會。 第六條 轉讓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核定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員工於 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 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董事會買回股份轉讓員工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115年5月1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2.27%,且買回股份所需總金額上限 新台幣4,443,000仟元僅佔本公司114年12月31日止流動資產之1.23%,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預定買回股份所訂之買回區間價格 尚屬合理且符合有關規定,認為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權益報酬率、 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