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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福懋油-本公司獨立董事對審計委員會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意見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日期:115/03/30 2.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請輸入〝董事會〞或 〝審計委員會〞或〝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3.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姓名及簡歷: 連仁隆獨立董事/巨蛋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4.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議案: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討論事項第一案,依法選任獨立董事代表為本公司法定代理人。 5.前揭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成員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 就一一五年第三屆第十七次審計委員會討論事項「依法選任獨立董事代表為 本公司法定代理人」表示反對意見: (一)、依法院來函所示,法院已認定三位獨董均為「法定代理人」, 因此並無再行選任之必要。 (二)、另依審計委員會職權行使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可以全部共同代表, 因此建議全部共同代理。 (三)、如要決議選一位單獨代表,則因二位獨董即施獨董及許獨董皆有利害關係, 於本件討論及決議應予迴避,故不得參與表決,而應由連仁隆獨立董事為 公司之代表人。 (四)、本件係由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臨時會,相關董事會決議列席律師為 蔡麗清律師及謝進益律師,清楚董事會召集及決議過程,故應由連仁隆獨立董事 為公司委任蔡麗清律師及謝進益律師為程序代理人。 6.因應措施: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