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11月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4年5月5日至114年5月22日對兆豐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兆豐證券於反向型ETF之槓桿倍數調高為二倍時,仍有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買進情事、辦理作業委外事項,未於法定期限內補辦相關之重大性評估、風險評估及盡職調查作業、委外事項之風險評估報告未經權責主管核決等缺失,顯示兆豐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30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