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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新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115/05/11 15:17:25) |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696)仁新-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 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及「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 函令規範之特定人為限。 (2)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洽定特定應募人相關事項,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00股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 本次得私募總額度以不超過5,000,000股普通股為限(如經115年股東常會決議 通過修訂公司章程將每股面額自新台幣10元變更為新台幣1元時,私募總股數 將調整為上限50,000,000股之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日起一年內分三次 為限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 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此前述 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訂定之。 (2)惟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發行之私募普通股,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 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且對應募人 資格亦嚴格規範等因素,故其價格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預計強化公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及健全財務結構之 效益,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效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及發行成本,以利達成引 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將更可確保 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 行;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募 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且不低於股票面額之 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 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該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 後,擬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 興櫃或上市(櫃)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發行 股數、發行條件、募集總金額、計劃項目、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及其他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需要修正時 ,亦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他指定之人代表 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 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3)本公司將於115年06月30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提案討論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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