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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5)裕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實施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9/18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00,590,81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9/19~114/11/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54.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 決議。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買回本公司普通股並辦理註銷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新台幣54,000,000元。 (4)預計買回之數量:1,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33,180,000股)之3.01%。 (5)預計買回之期間:114年9月19日至114年11月18日。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5元~54元,惟本公司買回股份執行期間,遇有股價低於所訂 區間價格時,本公司仍得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二、本次預定買回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01%,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擬由董 事會出具買回公司股份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二】。 三、本公司買回之區間價格尚屬合理,檢附證券承銷商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請參閱 【附件三】。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09月18日第十四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60天內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預計買回1,000仟股。 二、上述預定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3.01%,且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54,000仟元僅占本公司114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後之財務報告中流動資產之3.92%,茲聲明本公司 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劉原宏
中華民國114年09月18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25元至每股54元, 其對該公司之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皆未 產生重大影 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54元計最高為54,000仟元,依據該公司一一四年第二季 經會計師核 閱簽證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274,591仟元,加計普通股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326,000仟 元,扣除依證 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0仟元後,600,591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 限,經核算並 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