鈺太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14/12/31 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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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鈺太-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一一四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12/3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12/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因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
事項修正「一一四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後條文如下:
修訂前: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
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認股權
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
合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以下略)
修訂後: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
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三年一個月,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屆滿後,未
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
合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以下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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