霈方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15/05/12 18:27:20)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74)霈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是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
準日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
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
股份數量之參酌下列標準另訂分配方案發放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平均成績以上。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部門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5.年度績優員工。
(三)獲配員工及其獲配股份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
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3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累計可
行使認股權比例為40%,屆滿3年後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為70%,屆滿4年後累計可
行使認股權比例為100%。相關時程及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如下: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 -----------------------------
屆滿2年後 40%
屆滿3年後 70%
屆滿4年後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如有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分數未達80分以
上者,或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下各稱「被併購公司」)遇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
更之情形,任職於被併購公司之認股權人得不受本條第(二)項所述內容規範,其所持
有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
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
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離職/資遣:除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而被公司開除者,本
公司有權就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註銷。
其餘自願離職/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內行
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部份,視同放棄。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或資遣生效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分,視同放棄。
(3)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事故、或其他理由經由
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
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
間以月份數計算往後遞延 (留職停薪期間之日曆天數除以30後採無條件進位取整數方
式計算月份數),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該員工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喪失認
股權人資格,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而離職者: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
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
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
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董事長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之認股
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惟認股權人於轉任公司後自願離
職或因不可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而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者,比照本項第(1)款之
方式辦理。
(7)其他非屬上列之原因者,授權董事長於第8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
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報請董事會追認。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
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普通股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員工酬勞發行新股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
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
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
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減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4.與他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
司股份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
簡單算術平均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認股價格應於除息基準日
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
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
額變更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面額變更後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8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權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
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
其認股權利。
(3)本公司確認收足股款後,由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5)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後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發行前修改時亦同。
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
行修訂,嗣後再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交易所產生相關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均按當時之稅法規定辦理。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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