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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泰鼎-KY-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3 2.公司債名稱:國內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4,875萬股額度內,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或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以私募方式辦理國內轉換公司債(下稱「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服股數應於前述4,875萬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 4.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元或其整倍數。 5.發行價格:發行價格應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七年。 7.發行利率:1.5%。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各分次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償還銀行借款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 10.公司債受託人:待定 11.發行保證人:待定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13.賣回條件: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4.買回條件: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公告。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7.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8.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9.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不超過三次)辦理,並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上市交易事宜。 (2)本次私募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股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的八成。實際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