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泰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案,上限3500萬股
(113/05/03 16:25:03)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99)映泰-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所規定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發行股數不超過35,000,000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20,000,000股
第二次1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3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有價證券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相關事宜。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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